那么,是由各地方按照原来承担的司法预算数量缴省财政统一支配,还是由省级财政承担全部费用而不从地方收缴,或者是调整某些财政收入分配比例以增加省级财政的收入,这还需要在今后的方案中具体确定。
在当时,建设法治国家,是执政党与中国一些自由知识分子的共识。由此衍生出来的话题就显得异常冷峻。
显而易见的是,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律师组织应该实行民主化和法治化的制度,司法局与该律师自治社团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为了保障当事人和律师的这种权利,必须有明确的立法,不折不扣地保障律师和当事人充分交谈的权利,保障律师在各种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之中,特定的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案件除外,即使如此,政府仍然有必要特别立法)之中事先介入法院调查、监督法院调查是否合法的权利。例如,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具有特定意义上的免责权。当时人们对公平正义的关注,主要还不是法治意义上的。七十年代末开始推行市场化变革,市场经济至今多少还是个理想,中国并没有终结计划经济。
这是文明转型不可回避的代价。五年之后,中共十五大宣布中国应该建立法治国家。中央明确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任务,关键是抓紧展开,抓好落实。
他说,十八届三中全会侧重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部署,正当其时,切中要害。出处:法制日报 进入专题: 司法改革 。依法独立公正三者缺一不可 童建明坦言,阻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瓶颈还未根本性突破,现行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步的需要,不完全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不完全适应开放、透明、信息化新形势给执法办案理念、方式和机制带来的挑战。他认为,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是党中央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进行的顶层设计,有利于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有利于切实落实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体制,也有利于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间相互交流机制,对不同级别检察院的检察官设置不同任职条件,实现检察官有序流动,逐级遴选。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
检察机关应当牢记使命,严格执法,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典范。没有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就不会有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依法、独立、公正三者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此外,要注意提升检察队伍专业素养,健全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检察官单独职务工资序列,建立检察人员工资福利正常增长机制,保证检察人员的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
检察机关要坚持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要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就是要改革目前按行政区划设立司法机关、管辖所属行政区域内案件的司法管辖制度,包括提级管辖、集中管辖、设立跨行政区域的检察机关等。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是前些年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这两个诉讼法所蕴含的人权保障、程序公正、证据裁判意识,切实更新执法理念,转变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品质。 中央统一组织的两轮司法改革,特别是近年来的司法改革成绩很大,成效明显,但总体上讲主要是工作机制层面的,改革成果仍然是阶段性的。
他认为,首先要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这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推进检察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童建明强调,检察权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
童建明建议抓紧把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提上议事日程,为检察官依法履职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加强组织保障提升队伍素质 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还要加强组织保障,建设一支专业齐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当前面临的主要是一些深层次、难度比较大、体制性障碍,司法体制改革正处于攻坚克难、向纵深推进的新阶段,任务格外艰巨,需要涉险滩,需要步深水区,需要啃硬骨头。如何理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这里包括三方面含义,即依法、独立和公正。同时,要把严格执法与完善立法紧密结合起来这两位心理学教授将"崇高"与"敬畏"并列是有道理的。 进入 徐贲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治 。法律是由于它的正义和有效执行而被人尊敬的,同样,法治需要的是公正而持之以恒的实行,而不是对法律本身有情绪冲动的"敬畏"。
姑且不论这样笼统的犯罪分析是否在理,但有一点是值得注意的,即该文似乎对道德行为提出了一种尚未在国内引起重视的影响力量,那就是人的情绪(emotions)。上自官员贪赃枉法,下至互联网虚拟社区上"大肆造谣诽谤",都是因为自以为"永远不会出事"才胆大妄为,因此,要"坚决促成全体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反过来,巩固人们对公德与伦理的敬畏"。
敬畏是一个与宗教或精神感受有关的用语。人在官场或生意场上吆五喝六、呼风唤雨、逢场作戏的时候,是不会有肃穆虔诚的敬畏之情的。
我们反对个人崇拜,是因为个人崇拜把人误当作了神,并对他盲目顺从。但是,反过来说却不成立,因为即便能感受这些情绪的人也照样会有不道德的行为,以为有了这些情绪就可以遏制、防止或杜绝不道德行为,是没有根据的。
人走进庄严肃穆的宗教殿堂、仰望星空天宇、目睹高山大川或江河奔流,敬畏和崇敬之情油然而生。这一区别对于法律及其条文来说也是适用的。法律崇拜并不比个人崇拜更好一些。法律是一种以惩罚为威慑力的规范力量。
既然他们的主体道德意识已经不起作用,又怎么能指望他们自己用"敬"的高尚情绪来自我约束呢?以为畏必须以敬为条件,或敬可以代替畏,其实都是自欺欺人和不切实际的幻想。如果某个凡人冒充完美,自以为或被当作神来崇拜,那便成为僭越和亵渎,成为邪恶的个人崇拜。
盲目崇拜现有的法律同样是一种非理性冲动,同样有害于人的自由价值选择和道德行为。法律是人制定的,法律有善法,也有恶法。
读到一篇《若有敬畏之心,薄熙来夫妇安有今日》的文章,文章认为,薄氏夫妇犯罪给社会的教训是,必须"在国家、人民和法律面前保持一颗敬畏之心"。又例如,美国人对他们的宪法也是抱有尊敬,但不是崇拜,因此才会两百多年来一面坚守这部宪法,一面又随着时代变化而对它有所谨慎修正。
人的情绪对行为的影响是短暂的,往往取决于一时一地的感受或冲动,因此既不稳定也难以持久。敬畏又叫崇拜或崇敬,人不会也不应该像敬神、敬天地、敬自然那样敬法律。以法治来遏制官员的贪腐和一般人的犯罪,如果真的有效,有畏惧就可以了。这样的组织和氛围所起到的其实是制度的作用,它不排除情绪的作用,但并不认为人会无缘无故或只凭主观意愿,就能在任何环境中产生有助于道德行为的"崇高"(elevation)和"敬畏"(awe)情绪。
英国剑桥大学史奈尔教授(Simone Schnall)、新西兰梅西大学(Massey University)坎农教授(Peter R. Cannon)在《起作用的干净良心:情绪、自觉与道德》(The Clean Conscience at Work: Emotions, Intuitions and Morality)一文中指出,人身处的情境和环境对其社会行为有重要的情绪性影响,因此,一些心理学家对"伦理组织"(ethical organizations)和"伦理氛围"(ethical climates)的重视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转过身走进酒楼舞厅或其他声色场所,便会有完全不同的情绪。
人们一般认为,制度和理智对人的道德行为有约束和指导作用,只有依靠制度(法治)和理智(教育),才能在社会中对人的行为形成好的道德规范。例如,对联合国的《人权宣言》,世人抱有尊敬,但并不崇拜,所以不同国家的人们会对它有不同的解释和运用。
在经典神学里,敬畏又叫"崇拜"(latria),专指对神的虔敬和敬仰,只有完美的造物主才配得上人类这种这种最高的精神崇敬。但是,近十几年的道德心理学研究发现,人的道德行为同样受到情绪和本能的影响,而崇高、虔诚、敬畏这样的情绪有助于提升人的道德行为。